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,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,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,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。自申请日起三年内,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,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,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,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。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,也可以自行进行实质审查。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,由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,发给发明专利证书,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。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,自专利生效之日起,对专利权人而言,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,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,如诉讼和许可专利权等;对公众而言,在专利生效日之前对专利的利用并不构成专利。
烟台发明专利的申请。